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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来政办发[2015]101号 【发布部门】来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8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5〕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宾高新区(来华管理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8日
来宾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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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09〕3号)文件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开发和出资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二)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三)政府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是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日常事务,财政部门负责核拨补贴,用工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安排、考核、工资(含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和办理社会保险等业务。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是就业困难人员,即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并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用工单位拟使用公益性岗位的,以书面形式向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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