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教育日学习材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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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选学)

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选学)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8修正) (选学)

第二章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职权

第十七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享受通行便利。 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第三章 国家情报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为个人和组织检举、控告、反映情况提供便利渠道,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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