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基本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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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基本向度

作者:李翔 史梦瑶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

摘要:基于《正义论》中的思想,阐释了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观点进而利用契约主义论证了平等的合法性,从三个角度分析了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平等观,提出了它的不足之处。本文主要采取一种对比的方法进行论证说明,文章内容是基于对《正义论》的理解并综合考虑其他学者的一些权威观点后进行的一个分析总结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分配正义;平等;应得 中图分类号:D0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73-01 一、罗尔斯正义原则与基本善的提出

罗尔斯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对象是社会基本结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总和,通过对社会基本善的分配来调节政治经济社会中的不平等,实现基本善的平等,以达到对社会结构合理安排的效果。罗尔斯所说的善是goods,指好处,资源。而基本善是指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善,基本善又可以分为自然的和社会的,自然的基本善多是不可控的,而社会基本善是可以进行调节控制的,罗尔斯所指的基本善是作为正义的分配对象的社会基本善,具有多元性,既包括人们政治领域的合理期望,也包括经济领域的期望,主要指以下五个方面: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这些社会基本善分别对应不同的正义原则。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最终的定义是: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1]通过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解读,可以将社会基本善的五个方面对应不同的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分配的是自由和权利;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分配的是机会;差别原则分配的是收入和财富。第一个对应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的,后两个对应是有关社会经济利益方面的,这反映出正义原则对社会基本结构的调节。基于上述陈述,可以得出分配正义的概念,即在社会基本结构层面上对社会基本善进行分配。二、正义与平等

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分配正义就是要最大限度的实现平等,包括罗尔斯在内的自由主义者通常把平等作为分配正义的一个首要原则。平等作为一种观念,是我们时代的首要迷信。平等主张无处不在,并且有一种强大的吸引力让人们所偏爱。从直觉上接受平等很容易,但是我们需要在理论上证明平等却不是那么容易,有人简单地认为人生而平等是一种证明平等正当性的一个根据,这显然是错误的。罗尔斯的《正义论》中表达出人生而天赋,家庭不平等的观点,联系实际这是毫无疑义的,因此可以说人生而不平等,正是因为人生而不平等,平等的正当性可行性才需要加以论证。如果不对平等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很容易被反平等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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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进行攻击反驳,而以平等作为首要原则的分配正义也就无法坐实。因此,在分析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平等向度之前,首先需要论证平等的正当性。三、平等与优先论

关于优先论是否是一种平等观念,在学术界是有争论的。在我看来,我赞同优先论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平等观念的观点。传统的平等主义认为每个人得到平等的一份就是最好的,很容易走向平均主义的道路,经不起功利主义的质问和拉平反驳。对此,传统平等主义无力反驳。基于以上两点考虑,优先论更为合理。姚大志教授在《三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中写到:从本性上看,平等主义是关系性的,它关注的是弱势群体成员与其他群体成员相比的福利之相对差距[2]”,而优先论则不是关系性的,它关注的是弱势群体成员的福利之较低的绝对水平。在面对反平等主义的反驳时,平等主义无法避免拉平论的反驳,而优先论则能够避免这种反驳。从姚教授的这段话中可得知优先论能够在选择分配方案时更为理智一些,不会为了平等而平均,会综合考虑功利效率等其他因素。因此,优先论是一种比传统平等主义更为合理的平等观点。

如果一种分配方案首要关注的是最不利者的利益,那凭什么就认为其他人就会同意这个分配方案?如果一种分配方案没有得到所有相关者的同意,那么,根据契约主义的论证,它就不是正义的。对此,罗尔斯是这样解释的:在无知之幕下,如果一种分配方案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根据最大最小规则,每个人都会把自己想象成最不利者,因此他们都会接受一种对最不利者有利的分配方案。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10.

[2]姚大志.三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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