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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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1992]268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2.11.30 【实施日期】1992.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南京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1992年11月30日 宁政发〔1992〕2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液化气供应单位和用户。

液化气供应单位分为营业性(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非营业性供应单位(以下简称 1 / 2










自营单位);液化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经营单位是指向社会销售液化气的单位;自营单位是指向本单位职工销售液化气的单位。

第四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液化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液化气主管部门)。南京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液化气主管部门领导。县燃气管理部门由县人民政府指定。

劳动、公安、工商行政、标准计量、物价、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液化气管理部门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液化气的发展,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方便用户的方针。

第二章 供应管理

第六条 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液化气来源稳定、符合气质标准;

(二)与供应规模相适应的储存、灌装、运输设备; (三)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四)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和计量器具; (五)与供应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六)有熟悉液化气技术的专职管理人员; (七)有内容完备的营业章程; (八)有防火、防爆责任制度 <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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