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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起草说明
一、 背景及必要性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是民航飞行运行活动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包括对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维修机构和培训机构等各相关运行主体和领域的监管。由于《民用航空法》制定时,我国民航飞标管理系统还不完善,许多重要的飞标管理内容并未纳入法律规定当中。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飞标管理工作经历了引进吸收、集成创新、自主发展、成果输出的发展阶段,形成了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已经成为民航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成为确保航空安全的重要手段。制定该条例既是民航行政机关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制度保障,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在民航业的具体体现,有必要尽快立法:
一是完善民航法规体系的需要。目前,飞行标准管理的主要依据是18部部门规章;《民用航空法》除了航空人员、维修机构等内容外,相关规定存在缺失。现行民航法规体系在航空器登记、适航审定、机场管理、飞行规则、安全保卫等领域均已制定行政法规,从完善行业法规体系角度看,有必要在法规层内制定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尽快补齐规范民用航空器运行管理的这块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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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强化航空安全管理的需要。随着民航改革的深化,民航政企分开后,需要通过对许可对象和相对人的持续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和加大对民航企业安全监管的力度保证飞行安全。有关行政监督检查是民航政府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为飞行标准管理中使用的重要行政手段之一,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十分有限,无法满足安全管理需要,需要通过行政法规加大对禁止性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为了维护飞行活动管理秩序,保障飞行安全,飞标领域的许可项目比较多且往往通过部门规章创设。《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国务院通过《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了这些许可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这些许可项目需要及时通过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设定。同时,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有必要在法规制度上,明确飞行标准的分类管理体系,为促进通航和无人机快速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二、 主要内容
条例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航空器运营人管理制度。规定了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在人员、运行、设备、机场、空管、持续适航和维修等方面的一般运行要求;规定了对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的运行许可和安全管理要求;规定了对通用航空运营人的运行许可情形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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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航空人员管理制度。规定了航空人员在申请和保持执照、体检合格证以及在参加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应当符合的相关要求;规定了机组人员的执照、训练合格证、体检合格证、健康等方面义务;规定了航空器维修人员和飞行签派员的执照要求。
航空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规定了对航空人员训练机构以及航空器维修单位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要求。
民用无人机管理制度。规定了使用无人机开展飞行活动的一般要求和管理原则,确定了无人机运行许可制度。
监督管理。规定民航行政管理机构对行政相对人实施飞行标准管理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以及在必要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法律责任。确立行政相对人违反条例中禁止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各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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