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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法哲学
当前,法学界大都把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哲学)看成是同一学科,有的则把法哲学看成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实际上,法哲学既不是法理学,也不是法理学的分支学科,它应和法理学同为理论法学的分支,而且是在层次上高于法理学的理论法学。
一
关于法理学的概念,法学界的观点相对比较统一。虽然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定义和表述,但似乎最终殊途同归。我们大致可以概括为: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或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理论学科。质言之,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而对于法哲学的概念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至今几乎没有学者专门给它下过明确完整的定义。究其原因,恐怕至少有这么两点:其一,多数学者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只是法理学的另一个名称而已,因而法理学的定义就是法哲学的定义,无须再为它单独下定义。比如,卢云先生认为“……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的法哲学同义。”沈宗灵先生认为,“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已故的乔克裕先生则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只是“法理学”在不同阶段的称谓。他说。“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具有悠久的历史。法理学的名称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法理学名称的演化,大致经历了如下阶段:(1)部门哲学;(2)法哲学;(3)法律哲学;(4)法理学。”他还说:“当法哲学以‘法理学’一词来标示时,法理学才真正找到了指称自己的名词,达到了名与实的一致。”曹义孙先生也持类似观点。其二,少数学者认为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比如孙国华先生认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等一般理论)……”在这里法理学被看成是包括法哲学等学科在内的的一门综合理论学科。既然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那么法理学的概念也就包括了法哲学的内涵,同样无须再单独下定义了。
已有学者注意到了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并试图把法哲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看待。如徐显明先生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应有所不同。”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哲学是哲学与法学之间的一个中间层次的科学。”张宏生先生则认为,“法律哲学是介于法学与哲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其中以谢晖先生的态度最为鲜明。他认定“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码事。”但到底法哲学的概念是什么,我们似乎并没有从中找到令人满意的答案。我以为,如果笼统地给法哲学下定义并不太困难,可以简单地说法哲学,就是用哲学方法来研究法律的一门法学理论学科。但这样的定义既没有概括出法哲学的特点,也没有道出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因为:第一,哲学方法是普遍方法,任何学科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几乎都离不开这种方法,并非法哲学所独有;第二,法理学同样是用包括哲学方法在内的系列方法来研究法律,并非只有法哲学用哲学方法方法研究法律。所以这样的解释并不具有说服力。因此,要给出法哲学的确切定义,必须摆脱法哲学就是法理学或者法理学包含法哲学的观点,把法哲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研究,认真比较分析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在此基础上揭示法哲学的独特内涵,形成法哲学自己的定义。
二
就学科而言,如果说一种学科与另一种学科有区别,那么无外乎是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使命和任务等方面有区别。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同样体现在这些方面。 (一)“实然法”学与“应然法”学。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然法”,即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而存在的法律实在(现实法)。主要研究它的产生、发展、本质、特征、作用、创制、运行、监督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实际上就是对法律现象作“一般”意义上的基础研究,故而可称为“实然法”学。而法哲学以“应然法”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法律理念(理想法)。正如黑格尔所言,“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这里所说的“法的理念”或“法的概念”,就是指应然法。至于什么是“法律理念”,德国著名法学家施塔姆勒解释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可以看出,所谓法律理念,乃是指能够使正义得以真正实现的法律理想或者说理想的法律。既为理想,就是对将来的想象和希望,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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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现实的。而理想之所以区别与空想、幻想,又是因为它是有根据的、合理的。所以,我们可以把对法律的将来进行合理想象的法哲学称为“应然法”学。当然,法哲学也要涉及诸如法的本质、特征、价值、运行等问题,但它是以将来为时态,以“正义的实现”为标准关注和研究这些问题的。 (二)“法是什么”与“法应该是什么”。法理学研究实然法,通过对现实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阐述,最终回答的是法是什么,这是法理学的学科使命和任务。法哲学研究“应然法”,主要是探究理想法的性状,因而其学科使命和任务是回答法应该是什么。比较而言,法应该是什么比法是什么更具本质性和终极性。
(三)阐释与思辨。研究对象和学科使命、任务的不同,决定了两门学科研究方法上的差异。从研究方法的角度来比较法理学和法哲学,两种学科都需要运用一些基本的研究方法。如哲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分析的方法等等。但是,由于研究对象和使命、任务的不同,二者的研究方法有着显著的差别。法理学是研究现实的法律,回答法是什么,因而其侧重于对法律进行学理性的阐释,旨在通过阐述解释的方法把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也即前述之“法是什么”说清楚。而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理想的法律,它是作为一种“观念”而存在的法律理念,因而对它进行研究的方法就是哲理性的思辨,即运用纯粹抽象思考的方法勾画出法律理念即“法应该是什么”的理想图景。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哲学就是用哲学思辨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的一门学科。
(四)肯定态度与批判精神。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时,由于其研究对象、方法以及任务和使命的限定,基本上是以肯定的态度解释概念、阐述原理、讲授知识、回答问题,充其量是力求使人们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而法哲学则不同,由于它对法律理念的探究、对思辨方法的倚重以及对法的本质性和终极性问题的深切关注,因而充满了批判精神,具有突出的批判性。它总是以批判的态度来审视法的缺陷与不足,对现实的法(包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提出质疑,竭力追求法的完美。
(五)知识与智慧。由于法理学以对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理进行阐述解释为主,具有很强的知识性特点,因而我们或许可以称它为“知识性的学问”。法哲学则是对法进行真正哲学意义上的研究,哲学思辨的色彩相当浓厚,所回答的问题也更具本质性和终极性,故而是“智慧性的学问”。其实,仅从“哲学”一词的解释,“源出自希腊文philosoohia,意即爱智慧”中,就可以得出法哲学为智慧之学的结论。从层次上来说,智慧显然是超越了知识是更高层次。
三
从以上法理学与法哲学区别与比较中,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法哲学并不等同与法理学,法理学也不能包含法哲学,它们各有着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使命和任务。法哲学是一门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进而我们可以为法哲学给出如下定义:法哲学,是指以应然法为研究对象,以哲学思辨为研究方法,以探求法的理念为使命和任务的理论学科。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对法哲学与法理学进行区别并将法哲学独立并非毫无意义和价值的空谈。恰恰相反,法哲学的独立,无论对于法哲学自身还是对法理学,都是有益的和有意义的。对法哲学来说,惟有独立,才能自主地发展,也才能够得到重视和加强;对法理学来说,法哲学的独立和发展,还能促使法理学向更高的层次迈进,因为法理学关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的阐释,同样是法哲学的思辨对象,通过对法理学的批判性思辨,必定能为提高法理学研究的水平有所帮助,进而提升法理学学科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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