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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为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具有学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本办法授予条件者,均可申请授予学校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学生必须达到以下条件方可申请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考试或考查合格,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承担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素质;
3.符合毕业要求,原则上最终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第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在低于2.0、高于1.7(含)的,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
2.外语类(CET成绩425分及以上)、计算机类(二级及以上)国家水平考试证书、与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获得以上三者之二;
3.有突出贡献而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表彰;
4.个人或集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专业竞赛(含体育类)三等(或前六名)及以上奖励;
5.已经结题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主持,或具有专利,或以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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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研究报告、美术作品,或出版专著(含文学作品);
6.其他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特殊情况。
第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在低于1.7、高于1.0(含)的,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同时获得外语类(CET成绩425分及以上)、计算机类(二级及以上)国家水平考试证书、与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有突出贡献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3.个人或集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专业竞赛(含体育类)二等(或前三名)及以上奖励;
4.其他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特殊情况。
凡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需由申请学位者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由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给予书面意见,提交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可以授予学位的,需有书面审查意见和结论,由全体参会委员签字认可。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确认不授予学士学位:
1.规定期限内不能毕业,或以结业证明换取毕业文凭的; 2.因故被取消学籍的;
3.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严重的; 4.严重违背学术诚信的。
第七条 按照标准学制年限毕业,因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四、五条之规定而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可在满足条件后毕业当年12月份再次申请授予相关专业学位。 四、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初审。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逐个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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