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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
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成房发[2011]7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10.13 【实施日期】2011.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备案登记
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2011〕78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民政局:
《成都市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9月26日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成都市民政局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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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备案登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其他管理人”),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管理人的业务管理工作;市、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其他管理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其他管理人名录证书(以下简称“名录证书”)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二年;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其他管理人名录。
第四条 其他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物业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四)项目负责人经过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服务人员。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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