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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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京民社发[2016]389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9.26 【实施日期】2016.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6389号)



各区民政局,各评估机构:

现将《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6926



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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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第三方评估在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中的规范、引领和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办发201646号)、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5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指受本市民政部门委托,重点对本市社会组织基础条件、内部治理、诚信建设、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内容进行等级评估的工作机构,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市场介机构和事业单位等形式多样的专业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 对评估机构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条件审核原则。承接本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机构,需经过审核具备承接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条件(以下简称承接条件)。

(二)统一管理原则。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评估机构的承接条件进行统一审核和管理 2 / 3










(三)统一标准原则。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承接条件标准和审核程序由北京市民政局统

一制定。

第二章 承接条件审核

第四条 北京市民政局是全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承接条件的审核和管理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组织专家成立评估机构承接条件审核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条件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工作

第五条 承接本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开展评估工作必需的办公设施; (三)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治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四)有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人才队伍,至少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应包括2名以上具有评估工作经验、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1名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会计师,2名专职工作人员; (五)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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