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3-01-19 18:20: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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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

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二)退学者;

(三)被开除学籍者;

(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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