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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方案
第一条 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金额由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参评人数,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获奖比例进行统筹分配。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合格。
第五条 评定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获奖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获奖比例及标准: (一)一等奖学金占实际参评学生总数的3%(基地班、萃英班、强基计划培养学生为5%),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3000元;
(二)二等奖学金占实际参评学生总数的8%(基地班、萃英班、强基计划培养学生为10%),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
2000元;
(三)三等奖学金占实际参评学生总数的12%(基地班、萃英班、强基计划培养学生为25%),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1500元。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
学校每年按时开启申请系统,符合条件的学生登录系统进行申请。
(二)学院初审
学院组织评审,确定学院推荐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系统提交至学生奖助中心。
(三)学校审核
学生奖助中心根据学院上报的名单统一进行审核,提出学校当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八条 学校分别于每年12月和次年3月分两次将优秀学生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九条 获奖学生由学生奖助中心发放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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