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章程

2023-02-24 02:48:0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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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Road Traffic Safety Associat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缩写为RTSAC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道路交通管理专业人员、科研教学工作者和社会相关单位依法自愿组成,进行群众性理论研讨、技术咨询、学术交流,开展安全科普宣传和专业、项目服务的行业性社会体。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繁荣和发展交通安全科学技术事业,促进交通安全社会化,为经济建设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服务。

第四条 协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在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交通法规及交通安全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究,提出建议、对策和改革意见。

第七条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理论研讨、学术研究及情报交流。

第八条 团结组织交通工程专家学者,开展交通安全科技研讨、讲学,为科学管理交通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编辑出版交通安全刊物和科普读物,宣传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第十条 承担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参与交通安全科技项目评估、标准宣贯和交通安全产品的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交通安全组织和人士的友好往来。 第十二条 向政府反映交通管理专业人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交通管理专业人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交通安全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六条 协会可聘请国内的知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领导干部为协会的顾问、名誉会员或专业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交通安全领域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政府资助;(三)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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