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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转账涉及的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币大 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其中明确指出了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 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 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 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 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并且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 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 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1、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
(1)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 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2) 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 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 解付; (3)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 划转。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 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 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个工
20万元以上的款项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 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
2个工作日
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
2、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1)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 分散转出;
(2) 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 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 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 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 业务特 点明显不符;
(6) 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 且短期 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 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 的个人汇款;
(9) 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 付明显不符;
(10)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 现金收付;
(11) 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 间的
100万元以上
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 支付; (12) 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 付; (13) 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 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上面中所说的的“短期”,指 10个营业日以内。 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有客户 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 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 报告。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报送一级分 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 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 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 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 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 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报告表 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 营业管理部、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 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 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 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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