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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硚口区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的管理,促进城市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是为本地区党员群众、单位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非营利社会服务场所。凡在本区辖区内,以政府投入为主建设的街道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均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是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街道各相关科室负责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与业务指导,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条 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的建设,应纳入区、街道城市建设规划。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属于国有资产,只能用于社区服务事业,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场所功能
第五条 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承担上级委托的各类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主要功能为: (1)宣传解释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接受群众咨询;
(2)发布与党的建设、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 (3)根据职能办理入驻中心的各项服务,并在街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就业社保、社会救助、人口计生、社区管理、综合治理、社区服务、住房保障、党群服务、代办服务等服务;
(4)开展基层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事务活动。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决策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志愿者登记管理制度、设施管理制度、考核评估制度、值班制度等。将各项制度和规范向社会公布,并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负责。
第八条 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各重大事项需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批。凡涉及人员任用、调配、调职以及房屋租赁转让等重大事项,社区党组织书记应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分管领导汇报,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应定期征求社区群众意见,对中心的运营与服务进行评议,并向上级部门和社区居民及社区单位通报评议结果。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了解中心各项运行程序和运行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对工作成绩优秀,群众反映良好的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和个人,区、街各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考核制度,遵守值班制度和值班纪律,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办事群众合法权益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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