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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约车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6]67号 【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1 【实施日期】201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6〕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已经七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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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融合发展。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当发生网约车运价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形成冲击、涉嫌低价不正当竞争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时,可对网约车运价实行临时价格管制。 2 / 3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经信、税务、人民银行嘉兴支行等相关部门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主城区设立分支机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接入相关数据,实现属地监管;
(三)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立安全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设机构,配备机构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同时分别指定各县(市、区)专职负责人不少于1人;
(四)按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车辆和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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