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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豫劳社养老[2008]4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发布日期】2008.11.17 【实施日期】2008.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8]42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农信办、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3号)以及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3〕17号)精神,现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 1 / 2
下:
一、参保对象和范围
全省农村信用社在职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省农信联社、各省辖市派出机构及其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各县级农信联社及其人员参加所在县(市)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和职工个人帐户补建
(一)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1997年底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1994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职工个人应缴纳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职工愿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农信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按照银合发〔1998〕30号文件规定执行。1994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只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其中,1994年至1995年个人按当年本人工资收入的2%、1996年个人按当年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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