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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两委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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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到农村基层,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理顺村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下同)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的关系,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皖发〔2002〕20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村党支部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团结和带领村民委员会成员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员在村民自治及村级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督促、帮助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领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党委、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任期三年,由省统一部署换届选举。“两委”一般分别由3—5人组成。村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直接民主选举。提倡具备条件的村党支部书记与村民委员会主任依法按章实行“一人兼”,提倡具备条件的村党支部其他成员与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依法按章实行“交叉任职”。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执行村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
2.领导村民委员会、共青团、妇代会、民兵、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种村级组织,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章程和职责开展工作; 3.加强对村经济工作的领导,主持制定村经济发展规划,讨论研究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4.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5.负责村、组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6.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
7.加强村“两委”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坚持学习培训、民主评议党员和干部、民主生活会、密切联系群众等制度,大力培养和发展优秀青年农民入党,积极培养村级后备干部。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1.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2.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3.依照法律法规,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 4.制定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5.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
6.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7.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8.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邻里和睦; 9.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
10.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11.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重要村务的决策
第七条 重要村务主要包括: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2.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村级组织、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
3.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较大数额资金的支出;
4.村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项目建设的立项、筹资筹劳和工程招投标方案,村集体企业的经营、承包、租赁、出售、转让及其费用的收缴,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山场等资源的开发、承包、租赁; 5.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宅基地的规划和申报;
6.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委托代征,生产性水费、电费的协助收缴; 7.生育对象的申报,社会抚养费的协助征收;
8.优抚对象和五保户的保障,筹资和筹劳的减免,农业“两税”的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到户的分配与落实,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的使用,社会力量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受、分配、发放;
9.享受村补贴人员及其补贴标准、数额,民主评议干部,以及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 10.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与修改等。 第八条 属村党支部实施决策的,按以下方式进行: 1.村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议事范围:主要讨论研究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在本村的贯彻落实;党组织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两委”班子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重要村务;需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意见、方案等。
决策方式: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形成的决定、意见和建议须经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如情况紧急,村党支部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村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2.党员大会
议事范围:讨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讨论党组织的工作规划、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表彰和处分党员;听取和审议村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研究村党支部委员会提交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改选村党支部委员会。
决策方式:会议由村党支部委员会组织,党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会议讨论的议题先由村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经党员充分酝酿、讨论后,作出决定或决议。会议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会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时,到会人数须超过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过半数通过。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属村民委员会实施决策的,按以下方式进行: 1.村民委员会会议
议事范围:主要研究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民间纠纷、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本村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工作;讨论提出需提交村党支部委员会或“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及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事项的意见、方案;组织实施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决策方式: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参加。决定事项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所作决定应及时向村党支部报告。如情况紧急,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村民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2.村民(代表)会议
议事范围: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执行。
决策方式: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人数较多、居住分散的村,也可以同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分片召开,然后集中意见。会议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
经村民会议授权,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外的相关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十条 属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同实施议事、决策的,应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进行:
议事范围:主要讨论研究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较大数额的资金支出,村务公开内容,以及需要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意见或方案等。
决策方式: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村“两委”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吸收党小组长、村民组长、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公开监督组组长参加。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两委”成员参加,形成的决定、意见或建议须经应到会村“两委”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工作目标责任制。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分别根据乡镇党委、政府提出的党的建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目标任务,联系本村实际,制定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并量化到人,加强考核,兑现奖惩。
第十二条 报告工作制度。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年至少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接受党员审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接受村民审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向村党支部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重要事务要及时向村党支部委员会请示汇报。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安徽省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2〕813号)。村一般财务开支要由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村党支部书记复核、村务公开监督组审查后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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