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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规定 (试行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规范学生的选课行为, 确保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课资格
第一条 凡被云南大学录取并已报到的新生和已取得学籍并已注册的学生, 在足额缴纳本年 度学费后取得当前学年的选课资格。
第二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 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 应在每学期选课前, 在学生处 规定的时间内, 经班主任向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提出办理缓交学费、 减免学费或学 费贷款的书面申请,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处 将名单提供财务处、教务处备案后取得选课资格。 二、选课
第三条 在学生选课前, 各学院 (部)应要求指导教师或班主任, 根据学生所修专业的教学 计划,认真审阅学生的修读计划,并依据学生个人的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选课指导。 第四条 学生选课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由选课系统自动设定, 都为本人学号。 新生第一次参 加选课时, 首先须更改密码,确保更改后的密码仅限本人知道和使用。 因学生个人原因,导 致密码保存不当,被他人改动选课结果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选课属于教学管理活动的一部分, 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范围内完成本人 的选课,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
第六条 学生各学期所修课程必须选入选课系统,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七条 为确保每学年新生入学时, 教学秩序的正常、有序进行, 每学年第一学期,新生所 修课程的选课由学院和教务处选课中心代新生完成。 其中, 全校公共必修课程由选课中心和 公共课授课部门组织工作人员代选, 学院内开设课程由院系教学秘书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代 选。
第八条 新生第一学期的选课单由教务处选课中心负责打印, 并在新生上课前通过各院系教 务干事和班主任发到学生手中。其他学生各学期的选课单由学生个人通过选课系统上网查 询,选课中心不再打印和发放。 第九条 选课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为组织选课阶段,时间是每学期第十六周的星期三、四、五三天,由教务处选 课
中心统一安排, 各学院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学院学生进行下一学期的选课, 确保学 生能选上本专业的课程。 在此期间, 学生可选本学院各年级开出的所有课程以及校管必修和 校管选修课,但不能跨学院选课。
2、第二阶段为自由选课阶段,时间是每学期第十八周至下一学期开学。在此期间,除一般 本
科专业的课程和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外, 所有课程资源面向全校学生开放, 学生可在可以上 网的任何地方,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自由选、退自己的课程。
3、第三阶段为改退选阶段,时间是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二周。在此期间,学生根据自己的 实
际情况以及试听的结果, 在可以上网的任何地方, 对本学期的课程进行退选和改选, 合理 调整个人的学习计划。第二周星期天下午六点后选课系统关闭。
第十条 选课密码遗忘的学生, 须持本人学生证或其它能证明本人学生身份的有效证件到教 务处选课中心或洋浦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查询。
第十一条 学生同一学期中不得重复选修课程名称相同或教学内容相近的课程。 对于已选定 的课程,必须参加上课。
第十二条 因故在选课第一、 第二阶段没有选上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 学生可以
在开学第一、 第二周周一至周五的正常上班时间, 持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选课中心或洋浦校 区教学管理办公室进行补选。 开学两周后, 选课中心或洋浦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停止受理补 选申请。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选课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30 学分。上述学分应包括重修课程。第一 至第六学期,学生修读课程每学期原则上不少于 20 学分。凡在校学生,除非已修满教学计 划规定的学分总数,否则,每学期均须选课。
第十四条 开学两周后, 如果学生确因所选课程不适合自己修读, 可以在第九周向教务处选 课中心提出退课申请。其他时间,选课中心不受理退课事宜。 提出退课申请的学生,其所选 其余课程的学分总数应不低于 20 学分,否则,不允许退课。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否则,成绩以零分记。 三、关于免听、免修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免听、免修的课程, 必须选课。 免听课程的学生,学期末的考试或考核 成绩须达到 70 分以上,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四、停开课程处理
第十七条 选课中心对达不到各门课程规定选课人数下限的课程进行停开处理。 停开处理分 两次进行, 第一次为选课第一阶段结束后的下一周, 即每学期第十七周, 部分选课人数太少 的课程从下学期的开课计划中取消; 第二次为改退选结束后一周, 即每学期的第三周, 停开 其他所有达不到开课人数下限的课程。
第十八条 停开课程通过网络和书面通知两种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停开的课程不计教学 工作量。
五、选课名册、教学聘书的打印及发放
第十九条 每学期第十八周, 教务处选课中心须完成下学期任课教师开课通知单的打印并下 发到学院。
第二十条 每学期第三周,教务处选课中心须完成本学期学生选课名册的打印并下发到学 院。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第四、 第五周, 教务处选课中心须完成本学期任课教师教学聘书的制作 并下发到学院。 六、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 2005 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原选课有关规定终 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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