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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最令法学界兴奋和充满激情的,莫过于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从开始的法治合法性认证,到现在的法治进程与方案的初评研究,法学界对建设法治国家和建构法治秩序表现出了特有的浓重情怀,诸如中国法治的道路和模式选择、对法治本土资源(包括民间法的关注、司法改革的探求等等,这些洞见无疑对当下中国法治里程起到了重大的理论推动作用。
对于今日中国而言,民主与法治已成为一种主流话语,尤其在政治生活领域和社会精英层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也在紧锣密鼓地实施,尤其在立法、司法制度改革等方面。它代表着中国摆脱”边缘化“而进行世界性平等对话、实现强国富民蓝图的已久欺盼和渴望。然而,冷静地观察、体验和分析难免会使我们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法治离我们到底还有多远?答案似乎并不十分乐观,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法治的“表层化”现象。
法治是在既定规则之下实现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从根本上讲,它是体现自由平等和正义精神的秩序化、总体性的社会生活状态。而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表层化”现象。由于在实践操作层面上往往把“依法治国”简单地等同于法治,就难免出现了“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的不良倾向。大量迅速的立法不仅存在着与现实脱节而难以实施
的状况“即只是”纸面上的法律“而非”生活中的法律“,而且还存在着明显的”权力扩张法律化“现象(包括部门、地方争分权力、扩张权力的一些立法;司法体制改革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虽然警察和检察官都穿上了新制服,法官也法袍加身,但他们的职业思维、工作程式、法律操作技术等等即便不是依然故我,也是无根本性的改变;虽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上升为治国设计图,但是在一些领导者、执法司法者的思想意识中,还是把具有官本位倾向的“依法治理”等同于以自由、平等权利保障为轴心的法治,缺少权力在法律之下的观念,而社会公众也缺少限制权力和维护权利的信念等等。于是,在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等等的“依法治理”热潮中,出现了“治上不治下、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的“三治三不治”现象。就是说,民主和法治的呼声不断充斥于耳,而民主和法治的现实却未能映入眼帘,更难以有切身的感受和体验,很多情况下是“新瓶装旧酒”,真正的法治社会离我们还有相当的距离。导致这种法治“表层化”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只偏重于法律制度的建构(尽管这是十分必要的,而忽略了法治的运行机制及其得以生成,运行和发展变化的社会根基。许多转型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也表明,仅是简单地移植和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体系并不能必然带来法治。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组织原则,如果没有其得以运营的社会根基和缺少赋予这些制度与组织原则以真实生命力的现代心理基础,也会变成一堆废纸或导致畸形发展。由此看来,探寻和构筑法治的社会根基就
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关键。
众所周知:中国一个有着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从封建社会结束到现在还不到100年的时间,封建思想在中国人民的思想中依然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可见,要构
建一个良好的社会法治根基还存在很大的问题。但是最重要的还是因为人们法律意识发生偏离,这主要是受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传统文化密不可分,是传统文化这棵大树上的一个分枝,并深深植于我国经济基础的土壤里,受到政治、地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封建经济的土壤中孕育的封建文化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其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第一,中国历代统治阶级主张道德治国,隆礼抑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统治者要寻找一种与自然经济和宗法制度相适应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模式和结构,这就是礼,是谓“道德仁义,非礼不成;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是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秦汉以后,儒家学说大力宣扬三纲五常,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将君权、族权、夫权父权融为一体。家庭和人类关系的伦理居于主导地位,其结果导致个人丧失独立的人格,以家族意志代替个人意志个人完全成为了附属物。可以说,历代封建王朝无不将儒家经典奉为教义,成为传统封建文化的核心学说。第二,中国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崇公非私,“存天理,灭人欲”,片面追求道德价值,竭力否定和贬低个人利益。“钱财如粪土、仁义值千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成为千古古训舍利求义,大公无私成为国人的行为准则。传统文化将“义”和“利”严重
对立起来,反对个人拥有自己的物质利益认为利乃罪恶之源。中国深厚的传统文化,严重窒息了个人的权利观念,义务本位大行其道。第三,我国传统文化注重人与天、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统一和协调,即“天人合一”观念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观念。儒家经典《周易》有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妇夫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天地、万物以及以礼仪为行为规范的人群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天则是这个统一体的主宰、本源,而实现“大一统”则要依靠国王。因此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要“以人随君”,“以君随天”,君是现实世界代替天统御臣民和万物的主宰。宋明理学使儒家学说更加哲理化。理学家把“天人合一”观又向前推进一步,他们不再停留在直观地讲“天”,而是把“理”(天理或“吾心”(良知作为哲学的最高范畴。在这多重立体的封建思想压迫下,国人顺从统治,逃遁现实,进而追求内心的完美和自身的完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是:“礼法结合”,并且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是积极的规矩,“礼以劝善”;刑是消极的制裁,“刑以惩恶”。即所谓“出礼入刑”。礼是维护以尊卑、贵贱为基础的等级制度的社会伦理体系,其精神原则是“亲亲父为首”与“尊尊君为首”。礼治精神深入人心,对家尽“孝”,对国尽“忠”,成了人们行为的最高道德要求。可见,礼所强调的是特权、顺从、义务,而不是平等、自由、权利等现代法治观念。古代的“法”主要指刑,其主要作用在于镇压百姓,而不是维护权利。一般百姓会谈“法”色
变,对法充满了恐惧感,认为诉讼是“丢人”、“不光彩”的事情。惟恐避之不及,更勿论对法律的信仰。“无讼、息讼”是其目标,“和睦”、“和谐”是其向往的境界!久而久之,百姓逐渐对法律失去了认同感、依归感。他们无正义的观念,只有服从的义务。
正是以上情况的存在,使中国具有浓重的“东方专制主义”传统,国家主义兴盛而社会权利明显阙如。在国家利益(皇权利益至上的同质社会中,根本不存在多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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