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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根据“四川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与评选实施办法”的宗旨与要求,我院特制定人文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一、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四川省政府共同设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生在校的综合表现,可分为三档,一档1000元,二档2000元,三档3000元。 三、 国家助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评选当学年不能有违规违纪行为;(一票
否决)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本学年不能有二门以上补考);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学院备案贫困生。 四、 国家助学金评定要求:
1、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向辅导员递交申请书以
及相关材料.
2、 辅导员(班主任)接受学生申请后,必须首先认定学生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再由班
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测评。如评议小组内部有异议时,以辅导员(班主任)的意见为准。
3、 在评审过程中,主要以综合素质评分的高低来划分资助档次,其中国家助学金三档
的获得者的贫困等级必须为“特殊贫困”。
4、 当多位申请者符合申请条件,并贫困等级相似时,以综合测评分数更高者为优先。 5、 当多位申请者符合申请条件,并贫困等级相似时,如有补考者自动降一个档次。 五、 本细则由人文学院学生办公室具体解释为准。 六、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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