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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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六政办[2016]59 【发布部门】六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6 【实施日期】2016.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六政办〔2016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1026



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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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和《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六安的意见》(六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围绕省主导产业和市首位产业、主导产业,按照企业投入为主、市、县(区)联动、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租用、科技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

第三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设立本级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市属和省、部属单位由市财政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给予支持;属于县(区)的企业和单位由同级财政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的60%给予支持,市在县(区)先行奖补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的40%给予支持;属于六安开发区、市集中示范园区的企业和单位由园区财政按本办法奖补标准的40%给予支持,市在开发区和园区先行奖补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的60%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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