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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条例
第一条 考勤记录
1.各部门实行点名考勤,月底由部门主管将考勤表交到财务部,负责打考勤的人不得徇私舞弊。 2.考勤表是财务部制定员工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考勤类别
1.迟到:凡超过上班时间5—30分钟未到工作岗位者,视为迟到,将被扣罚5—30元。 2.早退:凡未向主管领导请假,提前5—30分钟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早退,将被扣罚5—30元。 3.旷工:(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1)迟到、早退、一次时间超过30分钟或当日迟到、早退时间累计超过30分钟者,按累计缺勤时间的2倍处理。超过2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
(2)未出具休假、事假证明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休假未经批准,逾期不返回工作单位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3)轮班、调班不服从安排,强行自由休假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4)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5)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未到岗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6)不请假离岗者,按实际天数计算。 (7)旷工采取3倍罚款办法。 4.事假
员工因事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条。事假实行无薪制度。 准假权限:
(1)员工在8:00—17:00之间请假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工资(如:外出办事、回家等)。 (2)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主管批准。
(3)请假3天(含3天)以上由部门主管签字报总经理审批。 (4)管理人员请假需报请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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