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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办理。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
理。
第四条 我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符合下述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外语水平达到下列相应要求:
()普通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分数线; ()英语专业学生, 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分数线;
()日语专业学生,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或全国大学日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分数线;
()艺术类专业学生, 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或职场英语二级考试成绩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的分数线。
第五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当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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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
、外语水平未达到相应要求者;
、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七条 对于第六条第三、四款的学生,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
、在课外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在各类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作为第一申请人获得授权专利或在学院确定的重要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破格授予学位者。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部;
、各学部对照本办法要求, 审核本学部本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经学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教务部;
、教务部对各学部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 汇总,并将审核结果报呈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 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 授权教务部授予其学士学位; 对于不符合条件、 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 授权各学部以书面形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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