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及相关文件安全知识

2022-05-25 13:20:1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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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及相关文件安全知识

一.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及相关文件: 1“三大规程” 五项规定” 19565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具体是:《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亊故报告程》1963330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63国经薄字第244号﹞﹙以下简称《五项规定》﹚,是职业安全卫生的重要法规。在《五项规定》中,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这五个方面,分别作了具体的要求,构成了组织管理劳动条件、工人的知识和枝能、现场检查和事故处理这一系列的安全管理环节。这五个方面的规定形成了我国安生产管理制度对于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起了重要作用。 2.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工会法》《民法通则》《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经济合同法》中有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 3《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任追究的规定》有主要章节内容讲明安全生产的责任、权利、义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自然人与法人负同等责任) 4《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根本大法,其核心内容:1)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2四个责任对象;《安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如下四个具有责任的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冂;生产经营单位责仼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3)三套对策体系;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首先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同时” 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援预案等。笫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仼;《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冂的确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5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① 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 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 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釆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撒离作业场所; 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6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① 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




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圢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7四种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扳;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8安全监管部门的三大职权;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员具有如下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排、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淮、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9)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外,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尽的义务: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10)三十八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具体见原法第六章):其中政府及监管部门可能的违法行为有5种;生产经营单位可能的违法行为有30种;中介机构可能的违法行为有1种(出具虚假证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2种(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11)十三种处罚方式《安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撒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撒销机构资格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没、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撒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 的原则

“分级管理,分线负责” 是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原则,是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责任指标的保证,是形成企业上下纵横交错的矩阵形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

企业经营管理大概有:生产、质量、技术、供销、安全、设备、保安、行政、工会、党、团、妇,现加新品开发、售后服务。

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决策层有较大的权限,也承担较大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其责仼侧重于安全决策,并协调、组织企业各层次、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活动,实现安全生产。而中层、基层管理者通常拥有执行权和监督权,也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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