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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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
诬告的罪与罚

作者:暂无

来源:《廉政瞭望》 2016年第4



诬告者对社会危害极大,与其“报应”极不相符。有的诬告者虽然已被查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有的诬告者即使受到了处罚,但完全起不到警示作用。

_本刊记者 刘兰

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要坚决反对“七个有之”,其中之一便是“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甚至说到,“有的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的地步!”

正如前文所述,当下,诬告之风盛行不仅削弱和挤占了反腐办案的力量,对干事创业的干部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怎样避免让坚持原则的干部流汗又流泪,需要遏止住诬告之风,让诬告者输阵又输人。

正常举报、错告与诬告,区别在哪?

信访举报,是民众监督党政干部的一种有力方式。在反腐败斗争中,信访举报逐渐成为发现贪官违纪违法线索的“主渠道”。

但在大量的正常信访举报信中,掺杂着不少诬告信。某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干部雷祥林对此深有体会,如何区分两者,他有自己的一套看法。

“诬告一般会选择来信的形式,因为来访得面对面,上网会留下IP地址,打电话又怕录音。寄信隐蔽,也让人觉得安全。”雷祥林说,在他所接触过的举报信中,用打印纸的比例高达95%,其中大部分人是匿名举报,而诬告信主要源于此;手写体举报信大多是实名举报,正常举报居多。

再来看举报内容。“正常举报不会偏激,有事说事,条理清晰;诬告陷害则很容易偏激,一旦得不到支持就铺天盖地的写信,或者在网上公开污蔑。”雷祥林进一步解释,正常举报提供的信息很全面很客观,例如举报某一官员滥用职权、受贿,举报信中会详细阐述事情的来龙去脉,时间、地点、人物关系等都会涉及;但诬告信往往比较简单,仅仅是罗织罪名,提供不了事实依据,且语焉不详、含糊其辞,情绪化表达比较多。

另一个区分技巧是看落款。正常举报的落款有时是一人,有时却不止一人,多的时候甚至有几十人,有些还会在名字上按手印;诬告信几乎都是一个人写的,多数情况下不落名。

区分正常举报和诬告还相对容易,甄别诬告和错告就得费点心思。某市纪检监察机关法规室干部代蒙解释,错告是指举报人因对情况不了解,认识上出现偏差,从而做出了不合实际的告发。要区分诬告和错告,就要厘清两个概念:客观上,是否有捏造违纪违法事实的行为;主观上,是否有陷害他人的故意。

“诬告就是捏造事实,而错告并没有,举报人是因误信了他人传言或者出现了认识偏差才会去告发。”代蒙举了个例子,某国土局职工误信了同事传言,举报该国土局副局长与一名地产商存在权钱交易,组织经调查后,为该副局长澄清了问题,并将结果反馈给举报者。这种情况,算错告。


“若是主观上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同样算诬告。错告则不然,举报人认为其告发的是真实情况,并非想陷害他人,而是出于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与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代蒙同时表示,是否主观故意并不好认定,“任何一个诬告者都会为自己辩解:当听到某人的违规违纪情况时并没有能力去查证,只有向组织反映。”

因此,要想准确判明以上两点,还得查明举报人告发的背景、原因、告发的事实来源、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关系等。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准确区分是诬告还是错告。错告不算违纪,诬告要算,还会受到相应处分。

诬告者为何容易逃过惩罚?

诬告者捏造事实,企图搞臭搞倒对方,以实现自己阴暗的目的,对社会危害极大,但与其“报应”又极不相符。有的诬告者虽然已被查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

河南宝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杰乘坐轿车违规行驶,被交警赵晖拦下,开了罚单。当天下午,李杰便以酒后执法为名投诉了赵晖。但经过测试,赵晖的酒精含量为零。在铁证面前,李杰只好承认自己诬告。但李杰却并没有因此受到处分,仅仅是隔空致歉了事。

还有的诬告者即使受到了处罚,但这样的惩戒完全起不到警示作用。

深圳市农产品公司丰湖水果批发市场经理黄文达等人,在深圳市农产品公司领导班子换届考察期间,不仅自己编写虚假举报信向组织告发班子成员,还鼓动群众参与诬告。事后,仅轻描淡写地给予其批评教育

记者梳理了近年来发生的十余起诬告案例,发现只有1人因诬告陷害罪获刑,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剩余的没被追究责任。可以看出,相比诬告者造成的恶果,其付出的“代价”太小。我们忍不住发问:为什么诬告者总能轻易逃过惩罚?追根溯源,可以从中发现端倪。

先从源头上看。为了捏造事实陷害竞争者,诬告者往往会采取匿名的方式。虽然中央早已出台了《对于匿名信处理的意见》,规定对“反映道听途说的流言蜚语,或空扣帽子,没有事实的不予置理”,但在实际操作中,怎么界定是个问题。雷祥林说,“我们会挑选一部分匿名信去初核情况,如果没问题,就为干部澄清。至于匿名诬告者,很难查证其身份,只有不了了之。”

另一个查处难点还在于,一些“狡猾”的诬告者为了掩饰身份,会通过不明真相的群众来举报,这又为查处工作增加了难度。

其次是被诬告者本身。作为受害者,被诬告者的心情很复杂,既对诬告者恨得咬牙切齿,却又希望能尽早息事宁人;同时还抱有“君子不和小人斗”的观念,不屑于和诬告者争斗。基于此,被诬告者通常不会主动追究诬告者的责任,以至于诬告者更加有恃无恐。

最后是党政机关对诬告者没有相应的打击和惩处。比如雷祥林说对于查不出身份的匿名诬告者,“只有不了了之”。其实按照规定,可以将“内容反动、恶毒攻击谩骂”的匿名信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不是没办法,而是不想动。

怎么处罚诬告者?

对于诬告者,要让其输阵又输人。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达到事后惩戒、以儆效尤的效果。


我国《刑法》中,明确了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会被处以相应的刑期。广州佛山高明区原副区长梁瑞强,就因诬告高明区区委书记马亮照被判有期徒刑18个月。有法律学者建议,被诬告者若不能以“诬告陷害罪”起诉诬告者,可以尝试以“诽谤罪”的名义起诉。

除了《刑法》,今年1月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也有针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惩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最严厉的可开除党籍。上饶市城管局原副局长洪敏慧就曾因诬告他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戏剧性的是,没过多久,洪敏慧的贪污受贿问题被曝光,随后被判刑17年。

巡视期间也是诬告的高发期。鉴于此,去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条例》中专门提出,被巡视单位有诬告他人的,除了追究本人责任,还要对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这不仅提醒了个人,也为单位敲响了警钟,管不好下属也要负连带责任。

此外,针对容易被诬告的群体,也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提出了强化法官履职保障的立法建议,其中就包括加大诬告陷害法官的惩罚力度,健全法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追责和澄清机制等。

针对诬告,古今中外都有不少惩治措施,对于当下而言,仍有借鉴意义。

上溯至秦朝,我国始创了一项对诬告者的处罚制度——诬告反坐。规定若某人捏造事实控告他人,就以诬告他人的罪名来处罚诬告者。比如诬告某人谋反,按律当处死刑,一旦被查出

诬告,诬告者就会被处以死刑。自秦朝以后,历朝历代都沿用了诬告反坐制,而且越来越细化。

元朝时,官员诬告他人贪污的,除了以诬陷之罪加以处罚以外,还要革除官职不再叙用。比如御史中丞崔彧因敢言遭嫉,宝泉提举司张简父子诬告其受贿,最后崔彧洗清了不白之冤。张简被捕后病死狱中,家产被充公,儿子受杖刑并被开除了官籍。

此外,汉朝时,即使80岁以上的老人诬告,亦不能免罪;唐朝时,诬告谋反,首犯处以斩刑、从犯处以绞刑,若是晚辈诬告长辈,量刑上还得加重;明清时,被诬告者流放平反后,还可以向诬告者索要路费。

他山之石,也可以攻玉。在美国,诬告他人一般属于民事案件,如果原告胜诉了,主要是罚款。例如,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一名法官状告当地一份报纸,因为该报纸刊登过文章诬陷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最后证明该报事先知道事实不准确,结果被判罚600万美元。

针对在网上发布诬陷他人的言论,各国也开出了不同“罚单”:印度政府规定,在网上散布虚假信息的个人最高可判处3年刑期;韩国宪法中,也明文要求保护个人名誉,并规定了网络诽谤罪”这一特殊罪名,违法者将被刑拘等。

有专家建议,我国不仅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增加诬告陷害的内容,还可以针对具体的诬陷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将惩处措施细化,才能将诬告者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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