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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初、中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备的资格:
1、申请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请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应明确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举办者签署的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应包括举办者、办学目的、办学内容、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可行性分析及拟成立的机构名称。
(二)拟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学校名称、校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规范为“北京市(朝阳区)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冠名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
2、举办者及办学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3、办学规模(民办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办学类型、培训层次和教育形式;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5、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
6、是否取得合理回报。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首届董事会成员签名的校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成立决议, 1/3以上董事简历及五年以上教育培训经历证明。董事会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四)1、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2、公民个人申请办学的应由本人到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本人不能到场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委托代理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和复印件;3、联合出资的提供出资的身份证和复印件。
(五)1、拟任校长(专职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不超过70周岁)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根据办学规模按1:60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中应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且不少于两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应根据办学规模按1:40配备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专业理论教师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中级以上
技术等级资格);2、管理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复印件,相关职业教育经历证明;3、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及复印件;
(六)拟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资产证明须提交经国家承认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并说明资金性质,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出资金额不少于30万元。
(七)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在300平米以上,桌椅、讲台和黑板或投影设施齐全;办公用房应达到20平米以上;有满足教学实习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场所要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1、自有场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2、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不小于3年的租借契约,并提供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或财产管理权限证明。
(八)实习设备清单。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习设施和设备,实习工位不得少于办学规模的1/3,开设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其培训实习场所与设备、设施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九)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十)其他必要材料。
(十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填写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
二〇〇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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