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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朋村慈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及《浙江省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2、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政府资助;
4、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5、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募集
1、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
2、严格受赠和转赠手续。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执行机构、代表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颁发证书。
3、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及网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捐。 4、对捐赠物资的募集与管理,授权上级慈善捐赠救助物资服务中心进行,其所得归本会所有。 三、税收优惠政策
单位慈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
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会举行的义卖、义演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其他优惠政策,依照捐赠法的规定以及省市财政局、税务局相关文件执行。 四、基金使用原则
1、本会的母本由定向与不定向捐款组成,使用不定向母本应由大会通过后实施。定向捐款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
2、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3、本会每年用于资助等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当年新增收入的70%)。
4、本会的日常开支,在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五、基金使用范围(在本村内)
1、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2、资助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3、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活动; 4、资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5、开展慈善宣传活动等费用。 六、基金使用审批程序
1、本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实施。资助预算计划内的资助项目由本会实施分级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另行制订)。资助预算计划外的项目,应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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