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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员安全操作章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操作章程适用于本公司安全检查员。 第2条 安全检查员应完成井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安全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必须经三级或三级以上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4条 安全检查员需了解或掌握以下知识: 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等。 2、 煤矿安全规程、作业章程、各工种操作章程。 3、 公司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4、 采煤、掘进、通风、机电、提升、运输、地质等一般性知识。 5、 矿井各种灾害预防的知识和避灾路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安全章程规定
第5条 上岗之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做到衣着整齐、利索,佩戴齐全安全防护用品,携带光学瓦斯检定仪或便携式报警仪。
第6条 上岗之前严禁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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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上岗之前应当保持精神状态良好。 四、操作
第8条 接班后,必须巡检到位,进行安全确认,特别要加强当班重点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
第9条 检查项目包括:
1、 安全防护设施齐全与否完好,正常使用。 2、 通风设施是否完好,正常使用,通风是否正常。 3、 巷道支护情况是否完好。
4、 检查防尘设施是否完好,正常使用。 5、 检查一般设备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条件。 6、 检查巡检区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7、 检查后符合生产或检测、修理条件,与跟班对干、班组长、验收员一起确认安全之后,共同填写“四位一体牌”,同意所巡检区域生产或检测、修理。
8、 检查后各队组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章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情况和作业人员执行各岗位操作章程情况,及时查处“三违”。
9、 如果检查项目中某项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督促当班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安全指挥中心等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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