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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备粮轮换工作公开、透明、吞吐合理、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市级储备粮在品种、数量、质量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按照“质量达标、等量兑换、推陈储新”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新粮替换库存市级储备粮。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按照储备粮类别,确定不同的轮换期限,稻谷每两年轮换100%,大米每三个月轮换100%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市场粮油价格监测,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六条 市粮食局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职责: (一)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监督管理。
(二)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管理市级储备粮轮换台账,统计各储备库市级储备粮品种、数量、价格及轮换执行情况的全面数据信息收集整理,负责对轮换实际结果进行检查核实,并抄送市财政局、农发行。负责对储备粮轮换的质量状况、储存状况和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等组织抽查。 (三)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询价,并收集、分析粮油市场价格信息,为议定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储备粮轮换招拍挂结果以及市粮食局核实确认轮换的文件,及时拨付相关费用,并对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对市级储备粮轮换的价格实施监督。
农发行根据轮换计划及轮换进度,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及时发放和回收储备粮贷款并对所贷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油购销政策和市级储备粮轮换有关规定,做好入库验收并建立市级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合同和凭据),按月上报市粮食局备案。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建立海口市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制度,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由市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农发行4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市粮食局负责召集联席会议。
第九条 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议定市级储备粮拍卖底价、采购最高限价、委托采购价、委托销售价、制订储备粮轮换计划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和品质检测判定结果,对不宜存粮食,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食, 已经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的,也必须进行轮换。其它情况需要轮换的,经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一)储存年限:稻谷2年(从稻谷收获时间开始计算);大米3个月(从加工生产日期开始计算)。
(二)品质检测:以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的结果为依据。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购入和销售均采用公开招拍挂或议价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拍卖和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由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资质的拍卖公司和采购代理机构发出邀请通知,并根据效益原则,在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择优选定拍卖公司和采购代理机构。选定的拍卖公司负责下一年度储备粮的拍卖工作。选定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下一年度储备粮的竞价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储备粮的定价。在拍卖、竞买、议价收购前和流拍、竞价失败后,由市粮食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定价会议确定拍卖底价、采购最高限价、委托采购价、委托销售价。粮食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参考,设置合理的竞价空间,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综合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储备粮销售。稻谷原则上每年分三批进行拍卖销售(如出现特殊情况可增加批次),大米每月一批次(承储量的三分之一)进行拍卖销售。每批次具体拍卖销售时间由市粮食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每年实际情况确定。市粮食局与拍卖公司统一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由拍卖公司具体负责原粮的拍卖工作。拍卖成交后,承储企业和中标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完成销售;如出现“流拍”,储备粮轮换联席会议重新制定拍卖最低价,如再次“流拍”则采取议价销售(大米出现一次流拍后即采取议价销售)。
第十五条 储备粮采购。储备粮的采购方式分为竞价和议价采购两种(上半年购进的储备粮必须是上年度生产的中、晚稻,下半年购进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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