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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学校体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学校体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经费管理,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学校体育工作正常运转,在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分管体育工作校长签批负责的体育维持费、体育教学部主任签批负责的体育活动费以及院系总支书记签批负责的院系体育费。 第二章体育维持费
第三条体育维持费是指学校分管体育工作的校长签批负责的用于组织全校大型体育活动、职工体育活动、专项体育设施维护维修等相关开支的费用。 第三章体育活动费
第四条体育活动费是指体育教学部主任签批的用于开展日常体育活动的费用。 第五条体育活动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体育竞技费、群体活动费、大学生体育健康专项费、体育教师运动服装费等其它与日常体育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六条体育竞技费针对不同类型的体育竞赛和地点按市内、市外制定不同标准,分为计划外竞赛费和计划内竞赛费两种。
第七条计划外竞赛适用于学生、教工体育社团参加不在体育教学部工作计划内的、北京市教委、大学生体育协会计划内的各类比赛。市内比赛,经费标准是每人每天100元;市外比赛,经费标准是每人每天120元;经费包括:比赛报名注册费、差旅费、交通费、食品饮料费、体检费医疗保险费、装备器材费、训练补助费等费用,费用按比赛人数和天数包干报销。比赛天数按报到时间至运动队比赛结束即返回学校的时间计算,参赛运动员人数按比赛秩序册人数确定。
第八条计划内竞赛适用于体育教学部工作计划内的大型和具有常规赛制的比赛。开支范围包括:比赛报名注册费、差旅费、交通费、食品饮料费、体检费医疗保险费、装备器材费等费用实报实销;比赛补助按市内比赛每人每天40元、市外比赛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根据比赛天数发放;训练补助费、服装费、竞赛奖励费的报销参见 第九条。比赛天数按报到时间至运动队比赛结束即返回学校的时间计算,参赛运动员
人数按比赛秩序册人数确定。集体球类项目每场按半天计算。 第九条训练补助费、服装费、竞赛奖励费的报销。
(一)训练补助费是指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运动员的补助。教练员的集训补助以队为单位按每天50元计算,集训时间按接到比赛规程开始训练计算,参加市内比赛的集训时间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5天,其余项目最多不超过20天,参加全国比赛的集训时间最多不超过25天,集训前上报集训计划到体育教学部。运动员的补助按每人每天6元计算。
(二)参加北京市比赛的代表队按每人120元报销服装费,参加全国比赛的代表队按每人200元报销服装费,服装由学校统一购买。服装费原则上三年报销一次,特殊情况超过标准的,附上服装购置情况说明。
(三)竞赛奖励费是指教练员、运动员及相关人员根据比赛成绩和比赛等级给予奖励,奖励细则由体育教学部制定相应细则。
第十条群体活动费包括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学生体育俱乐部的活动、职工体育活动、体育文化交流活动、对优秀体育社团的奖励等。采用经费包干制,适用于学生、教工体育社团参加和组织的各类体育比赛和体育活动。对学生会和各个体育社团组织的校内比赛。按活动计划和规模评估给予200元至600元的经费补贴。经费包干范围:报名、注册、差旅、交通、医疗保险、装备、奖品、奖励及器材等费用。其中奖品、奖励费是指发放给体育活动或竞赛中表现突出学生个人或团队的物品或奖金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大学生体质健康专项经费用于测试在校大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数据。专项经费按生均6元的比例从学校体育经费中提取。大学生体质健康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奖励费和测试补贴。奖励费:对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经测试和体育教学部认定达到优秀标准的学生给予奖励,按照校字20142号关于印发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关于加强学生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予以适当奖励。测试补贴:对于参加此项工作的教师、工作人员,按实际参加测试人数给予补贴,标准是每生2元。
第十二条体育教师运动服装费的报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体育教师可根据发票实际金额报销购置运动服装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200元。
第十三条其它与日常体育活动相关的费用包括会议、培训、交通、办公用品、差旅、租赁费用、低值体育器械等。 第四章院系体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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