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学之法的局限性

2023-01-27 00:22:1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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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局限性
我们要充分重视法的作用,就是说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对人们生活所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如此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的社会应该特别注意到法的作用的发挥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制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

2)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

法律自身的特点,我们归纳起来有六点:

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有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

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及时修改。法律的权威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要素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应社会生活,从而也失去其权威性。

法律具有普遍性、概况性。

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

法律讲程序。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也会束缚法律权威,限制法律作用的发挥。

法律依靠证据。

3)人的因素的影响。

人的因素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古话,人的能力、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影响。立法者的水平、执法者的能力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这是显而易见的。

4法律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其他因素的影响。

社会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传统因素等,对法的作用都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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