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拐卖儿童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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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拐卖儿童的罪与罚

作者:十年砍柴

来源:《百家讲坛》2011年第10

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是大罪,但因为有较大的收益,千百年来虽是王法如炉,这种买卖依然有人做。

据《史记·外戚世家》记载,汉景帝之母窦太后的弟弟——窦少君曾被人拐卖,他和窦皇后相认,是一段曲折感人的人伦故事,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窦少君辗转被卖了十几家,最后卖到河南宜阳,被主人弄到山中烧炭——此类黑窑工真是历史悠久。在黑炭场里,窦少君九死一生,后来跟随主人去了长安,窦少君被拐卖时已能记事,记得自己的姓氏与家乡。这时候已长大的他,听说汉文帝新立的皇后窦氏是自己家乡观津人,再对照新皇后的年龄,他认为这就是当年被选进皇宫的姐姐,于是上书认亲。结局当然皆大欢喜,皇帝降旨,赐给田舍与金钱,井封侯。

在古代特别是蓄奴成风的汉代,男孩子被拐卖后主要是做奴隶,而女童主要是卖给大户人家当奴婢,或者卖给那些训练妓女的专业户,等其长大后再让其人青楼为养母谋利。《红楼梦》中那位可怜的香菱,生在小康之家,父亲甄士隐十分疼爱她,可正月十五看灯时,不幸被人贩子抱走,后来又被呆霸王薛蟠抢去。在贾雨村手下当差的葫芦庙原小沙弥将香菱的身世告知贾雨村,可那时甄家已败落,甄士隐因伤心而入了空门。当年受过甄家大恩的贾雨村,惧怕薛家和贾府的权势,根本就不想救这位被拐少女出火坑。

当然,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对略卖人的处罚相当重。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处以磔刑——砍头后将尸体分裂。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妻子孙者,徒三年。《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可见,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至于买被拐卖的男孩为自己的养子,在古代也有,如唐律规定,其罪仅仅是徒三年,远轻于买为奴仆。但这种情况在处于农业社会,宗法势力强大的中国古代并不常见,因为古代中国没有人口控制政策,且多聚族而居,某个人没有子嗣的话,多半由族内过继(所谓肥水不落外人田),没必要去买一个弄不清来路的男孩来顶门立户,如此做,家族长老也难以答应。 对古代处罚拐卖人口的行为,必须明白的一点是:在中国古代,人身权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别,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对人贩子的处罚是不一样的,拐卖别家的奴仆,在官府看来,和盗卖别家的财产一样。如果拐卖良人”(即自由民)去给人当奴婢,等于让一个人的身份遭到贬谪,丧失了自由,那么处罚起来尤其严厉。尽管中国古代对拐卖行为处罚甚严,但由于政治不清明,多贾雨村那样的官吏,此类现象很难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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