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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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2015年)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和江苏省关于财政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 1 / 3








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

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我市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政策,指导市以下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工作,负责全市财政票据的印制申请和审批工作,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缴验、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区以下财政部门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缴验、销毁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实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南京市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各类用于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包括用于收取罚没收入各类财政票据)。 (二)结算类票据,包括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其它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社会保险票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票据以及其他应当由财 2 / 3










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 收取符合财政票据使用范围的财物,单位应当主动向缴款人开具财政票据。缴款人通过网银等非现金缴款方式缴款后需要纸质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提供。

第八条 南京市财政票据基本样式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南京市财政票据实行财政票据目录管理,由市财政局定期公布。

第九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十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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