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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在职干部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办法 为了积极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大力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广大干部通过在职继续教育学习,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断提高自身知识层次和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优化知识结构,努力提升人才队伍整体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X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和《X县“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攻读与本职工作有密切相关的、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在职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证的在职干部,由本人填写《在职干部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在职干部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参加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干部,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确因学习需要脱离工作岗位离职学习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条 县人社部门对经批准参加在职干部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学费
列入财政预算,由县人社部门统一列支。对在职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统一入学考试学习(脱产),对同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由县人社部门按80%比例报销学费;对在职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班学习(不脱产)并同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书的,由县人社部门全额报销学费。对没有同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只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之一的,不予报销学费。
第五条 凡参加在职干部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工作人员,并取得国家颁发的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的,除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同等学历学位相关待遇外,优先评职或晋职。
第六条 经所在部门(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干部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的人员,在学习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及职务(职称)晋升均不受影响。
第七条 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参加在职脱产学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其学习期间的表现和成绩要纳入年度考核。经所在学校提供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证明,凡表现好、成绩及格以上的,考核定为称职等次;成绩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员报销学费时,要持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学费)票据原件到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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