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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现代复杂社会的整合问题,应对西方民主政治遇到的合法化危机而构建的,它要求国家必须制定具有规范有效性的法律和政策,以此维系社会团结。其理论奠基在交往理性的哲学基础之上。
交往理性是主体间以日常语言为媒介、以达成理解共识为目的的一种交往能力。由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由意识哲学向交往哲学范式的转变,突破了以往哲学对主体的理解,从而打破了单纯追求竞争性成功的西方主体性哲学的理论范式,开启了通过视角转换而达至相互理解、形成共识的交往理性的新思路,为其协商民主理论奠定了基础。
哈贝马斯认为,建立在交往理性基础上的协商民主理论的主要内容既包括在一般意义上对商谈原则和民主原则进行准确的界定,对横向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进行商谈式重构,又包括法治国家在现实层面上必须坚持的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保护原则、行政合法律性原则、国家与社会分离原则。没有一般意义上对商谈原则、民主原则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商谈式重构,法治国原则就没有普遍理论作为参照;同样,没有法治国原则的具体制定,一般意义上的商谈原则、民主原则和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就只能是抽象的存在。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基于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建制,融汇了共和主义聚集多元意见的平等参与原则,以此为基础,他设计出一个独特的商谈程序—“双轨式商谈政治”。这种设计将正式决策机制与非正式的讨论机制区分开来,正式的决策机制指的是以选举和议会为中心的宪政民主制,非正式的讨论机制依赖于市民社会、政治公共领域等生活世界的积极因素。
他把非正式的商谈机制称之为“发现性语境”,把正式的商谈机制称之为“证
成性语境”,前者主要负责发现各种有广泛影响的意见并提供给后者,后者主要负责审议前者并据之制定出政策或者法律。这两者相辅相成,强化了协商民主在程序方面的有效性运作。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的规范性要求,必须应用于复杂社会的民主实践并得到民主经验的确认。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研究,就是要解决协商民主理论的规范性要求与其社会背景的事实性之间所呈现出来的外在张力。
它为协商民主提供一种社会学模式,奠定协商民主理论的现实基础。在哈贝马斯看来,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交换的契约原则塑造了公民的主体意识和平等观念,为公共领域的形成提供了观念前提。
市民社会为公共领域的形成提供了组织基础,社团、组织和运动作为市民社会的三种商谈性配置在联合个人力量,集体表达公众舆论,在对政治系统施加压力方面发挥了其民主潜力。法治国家为公共领域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保障。
如果法治国家不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私人领域的完整性就无从谈起,那么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公共领域更不可能产生。本论文将着力从我国学界普遍忽略的以下问题展开讨论:第一,哈贝马斯认同唯物史观的研究方法,强调从物质利益出发研究政治,肯定经济上的不平等是政治不平等的基础。
第二,在哈贝马斯关于协商民主的讨论中,法律是贯穿其理论始终的一条主线,因此他力图围绕合法之法的形成展开协商民主问题的全部论述。第三,在关于公共领域问题上,他主张交往性而不是公共性是公共领域的本质特征。
第四,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无论是对西方后继的协商民主理论、还是对欧盟的民主政治建设都起到了指南针的作用,对于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建构,亦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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