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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程免听、免修、补修、重修管理办法
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我院学生课程免听、免修、补修、重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免听
第一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降级、复学等原因需要补修相应课程造成课程冲突的,可申请免听部分课程或者免听课程内的部分内容。
第二条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应在开课后1周内向所在分院提交《学生课程免听申请表》,经所在分院会同开课分院审批后,报教务部备案,由开课分院通知任课教师。
第三条 在课程免听期间,学生必须根据主讲教师的要求按时提交自学该课程的有关材料(含作业、笔记等),参加并完成该课程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及各项考核。
第四条 学生免听课程期间,如果多次未能按时提交作业或其他相关材料的,主讲教师可以随时向开课分院提出终止学生课程免听的建议,经学生所在分院复核后报教务部备案。
二、课程免修
第五条 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认为通过自学可以掌握某门课程,且该生历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同时未受到过学业警诫的,可申请免修。转专业或转学学生,已学过相同课程或已学课程学分和要求高于转入后应学课程,且成绩在合格以上的,可以申请免修,经开课分院审核报教务部备案,课程成绩可以根据已修成绩直接认定。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参军入伍的学生,退出现役后复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608号令)相关规定,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记为70分或合格。
第六条 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在开课后1周内向所在分院提交《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所在分院会同开课分院审批后,直接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课程成绩80分及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课程成绩低于80分者,须参加补考并达到80分,否则须重修。
三、课程补修
第七条 学生复学、转专业、转学、降级等学籍异动后,执行新的人才培养方案。分院应指导学生在认真比对新旧培养方案的基础上,填写《免、补修课程处理表》,经所在分院审核后进
行课程免补修处理。学生原来没有修读的课程原则上应按对应学期进行补修。
第八条 学生申请补修,须在学籍异动文件发文之日起1周内向开课分院提交《课程补修申请表》,开课分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补修。
第九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在课程开设的学期申请补修。学生补修课程原则上应跟班上课,确因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课程免听。如因培养方案调整,补修课程停开,学生只能在对应学期申请补修,经自学后由开课分院直接考核。
四、课程重修 第十条 重修的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可)申请重修: 1.课程总评考核成绩40分以下的(不含40分); 2.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的; 3.缓考不及格或缓考缺考的;
4.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程)成绩不及格的; 5.旷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
6.一学期某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7.正常考核成绩及格但不满意的。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重修,须根据学院重修工作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二条 重修的方式
1.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在课程开设的对应学期申请重修(第七、八学期课程重修不受学期限制;因培养方案调整,重修课程停开,学生经自学后由原开课分院直接考核)。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2.重修类型分:跟班重修、重修班和重修考试。
3.申请跟班重修的学生人数超过15人的,视情况可安排重修班。重修班因故未能开出的,学生改选其它重修类型。
4.《大学体育》课程重修,必须跟班重修,且只能在第五学期后进行。
5.实践教学环节及实验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原则上跟随下一届安排跟班重修(计划重修时间参见下表)。
主要时间 教学环节
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开展时间
计划重修时间
专业见习(Ⅰ) 专业见习(Ⅱ) 学年论文(设计) 专业综合实训
毕业实习 毕业论文(设计)
二短 三短 第五学期 第七学期 第八学期 第八学期
三短及最长学习年限内对应学期
第七学期个性化学习阶段及最长学习年限内对应学期 第七学期个性化学习阶段及最长学习年限内对应学期
最长学习年限内对应学期
最长学习年限内 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十三条 重修、补修课程的考核
1.申请重修、补修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重修、补修课程的考试时间如与期末其他课程考试冲突时,须先参加其他课程考试,重修、补修考试延至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3.重修成绩根据重修类型的不同进行记载。跟班重修,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重修班,成绩由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组成;重修考试,成绩则只由期末成绩决定。
第十四条 重修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课程的免听和免修仅适用于我院各专业培养方案所列的纯理论课程。体育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及实验实践教学环节等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已学过相同课程或已学课程学分和要求高于转入后应学课程,参军入伍的学生退出现役后复学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的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申请的免听、免修课程原则上总计不得超过2门,转专业、转学等特殊情况除外。学生免修课程成绩未达到80分的,取消其今后任何课程免修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获准免听和免修的课程仍需按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学费。学生补修课程学分不收费。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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