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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生活用水卫生平安责任制
为认真落实学校生活用水平安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宁波市北 仑区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组织机构:
学校生活用水卫生平安领导小组组长:校长 副组长:总务处处长组员:校委会成员 二、学校食堂与生活用水平安监管责任制
1、学校校长为生活用水卫生平安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 应
把生活用水卫生平安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 专题研究生活用水卫生平安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 究制。
2、全面负责全校生活用水卫生平安管理工作。学校设立兼职生 活
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生活用水卫生安 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3、学校应对食堂等易发生生活用水卫生平安事故的场所加强管 理,
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严禁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 用餐平安。
4、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 照、
无证商贩出售的饮用水,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校 生活用水卫生平安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生活用水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6、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校领导、卫生行政部 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7、对以下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①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未建立生活用水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生活用水卫生管理 人员;未建立生活用水卫生平安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生活用水卫生平安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 的;对员工未进行生活用水卫生平安知识培训、考核的;
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未对员工进行生活用水卫生平安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以上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经济 罚款,一旦发生生活用水卫生平安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 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教育局,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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