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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市政委[2014]9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31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市政委〔2014〕9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环卫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市市政委制订了《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4〕42号)。现将《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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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回填等处置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和弃土。其中,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建筑废弃物;弃土是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余泥土石方。
前款规定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制度,推行资源化利用,并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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