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22-04-01 06:46:1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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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一、各分公司(含基地,下同)执行公司《财务管理规则》。对《财务管理规则》中一些具体的条款,凡不适合分公司执行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对分公司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分公司的各项支出由总公司核定、划拨;营业收入(税后)全额上缴总公司。

三、为有利于资金调度,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各分公司的存款(专项拨付款除外)限额为伍万元(含库存现金),超出部分各公司应及时上划总公司。如不能及时上划的,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公司总裁批准,方可留存。

四、各分公司的会计报表应于次月3日前报总公司财务部,以便并表。各分公司还应于每月的12日、22日填报收支旬报,报总公司财务部汇总。 五、各分公司要严格资金管理和现金管理,各类款项的支付、划转,均须有分公司负责人签字。

六、各分公司要严格费用管理建立健全费用管理制度各分公司每月应编制费用开支预算明细表,于当月28日前将次月预算,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实施。今后逐步过渡到总额控制,实行包干。各分公司不得未经许可,直接在营业收入中列支各项费用。

七、各分公司的人员工资,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发放。各分公司应于发薪日前5天,将工资资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审核后,划拨工资总额,由各分公司造表核发。

八、各分公司应根据公司《财务管理规则》和本办法,制订款项支付及费用开支的具体审批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九、各分公司主办会计任用或离职均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离职应办好交接手续,由公司财务总监指定专人审计并负责监交。

十、各分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和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未尽事宜,各分公司应及时报告,以便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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