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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回收管理,提高资产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固定资产长期使用中的有形磨损,不能修复继续使用;由于技术改进,必须以新的、更先进的设施设备替换,对原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集团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开展。
第二章报废资产涵盖范围
第四条设备类,包括生产设备、办公设备。
第五条不动产类,土地、厂房、建(构)筑物、围墙等。 第六条其他类,如软件系统等。 第三章固定资产报废需满足的条件 第七条设备类
设备在生产或使用中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主要使用性能丧失,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且无维修价值。
国家明文规定强制淘汰的性能落后、高风险、高能耗,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设备。
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无法再利用的闲置设备。
性能优良或严峻损坏,没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代价的。
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第八条不动产类
生产工艺规划、设计变化,现有房产、建筑物不能匹配,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
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坍塌、松垮等重大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第九条其他类,视具体情形而定。 第四章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程序
第十条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拟报废资产申请,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审核。
第十一条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财务部共同核对报废资产实物和数量,核实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并报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生产技术部根据《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按相关要求对拟报废资产残值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四条生产技术部根据固定资产评估残值或交易价款总额拟定处置方案报公司审批,并报集团公司批准或备案。
第十五条财务部根据报废资产处置结果调整财务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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