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诉法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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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历时两年的论证起草和 5次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 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一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施行。

20128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此后最高法便着手制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

并确立了 搞批发,不搞零售’的思路,

24日起正式

即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进行全面修订,以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与 适用。”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民诉法司法解释》分 法在起草过程中召开各类座谈会共 草部门和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 保障诉权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

23章,共552条,最高

参加起

150多场,使得这部司法解释成为内容最为丰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

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

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

应当接收

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 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

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司法解释》还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

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

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

对当事人在

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杜万华说。

法庭纪律

未经许可现场传播审判信息,法院可强制删除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 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

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 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 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 人,辱骂法官的现象,引发舆论关注。

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 移动通信

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


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 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诉法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

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 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作为与《民诉法司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 式,全

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 制作水平和质量。最高法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说。

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定了申请

电子证据

明确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指出,要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 鉴定人出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 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对 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

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 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 进行认

进行认证活动;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

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

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 微博客、

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案件的证据。

也可以作为民事

诚信原则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纳入“黑名单”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 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

规避执

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 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 书,待

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 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

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

将被执行人

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需有公益受损初步证据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

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范公益诉讼有序进行,

法律

《民诉法司法

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根据《民诉 法司法解释》,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

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

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 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为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 行为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 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 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小额诉讼

明确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立了小额诉讼程序,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

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此规定,我国确

《民诉法司法解释》 规定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 物业、

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人身关系、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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