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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和关注并进入这一领域。然而,大多数投资者只注意到了股权投资的收益风险,却忽视了很重要的法律风险。下面,金斧子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股权投资法律风险,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法律风险: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出台了公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拓宽了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第一,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原来的公司法则无此规定;第二,规定了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规定了在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出资人设立公司、双方约定验资成立后出资人抽回资金偿还该第三人的情形下,在出资人不能补足出资时,该第三人应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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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风险: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虚假出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法律风险:
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
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公司法解释三规定,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要注意“零对价”受让股权的风险。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 1、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
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3、国资权益流失。
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1、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防范措施:应通过积极行使知情权、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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