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性规则下的后现代创作——思考“馒头事件

2022-03-05 06:30:0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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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规则下的后现代创作——思考“馒头事件

一种美学观未必比另一种美学更“正确”,后 现代 文化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根据后现代立法。然而,后现代 艺术 手法是一种创作形式,这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事实。后现代艺术家对他人作品的拆解、重组并不是简单的剽窃,他们仍在建造全新的符号大厦,只不过这种大厦的原料来自他人的作品。纳斯罗蒲 弗莱甚至说过:“诗只能用其他的诗制造;小说只能用其他小说写成……”[13] 如果以现代性的独创观念彻底剥夺后现代艺术的生存空间,就是规则对生活的专制。 数字化技术为作品的拆解与重组提供了技术上的便利,在“馒头事件”出现之前,网上流行的各种滑稽视频作品几乎都是“馒头”式的组装作品。广州美术学院的“后舍男生”在博客上传播的假mtv,在大学校园颇为流行,当属组装作品的代表。这些现象已经构成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但它们在现行规则中的地位却极其暧昧。“馒头事件”是后现代创作与现代性规则的一次正面碰撞。 令人寻味的是,后现代戏仿很少引发纠纷,这也许反映了创作者之间的一种关系自治。这种关系自治掩盖了著作权法与现实脱节的尴尬。表面上,著作权法使后现代艺术边缘化,实际上是艺术现实让著作权法边缘化,这是生活对 法律 的一种嘲弄。 三、创作者之间的关系模式 规则是对人际关系的设计,规则的运用应当服从于人际关系的设计理念,“鼓励创作”是规则运用的指引。我们应当诱导一种怎样的人际关系,也是思考“馒头事件”的一个可能角度。胡戈的批判者往往没有把胡戈和陈凯歌的关系视为作者之间的关系,事实上,没有《馒头血案》


这部作品以及该作品的高度独创性,胡戈的行为根本不值得讨论。 一种人际关系模式得到法律认可后,这种关系模式容易被美化为唯一的或最好的模式。很多人追问为什么古代没有著作权制度却很少有研究古代有利于创作的机制,似乎著作权法是鼓励创作的唯一手段。著作权法在创作者之间确立了一种关系模式,使后续作者在利用前人作品时应负担一定的义务成本。这种模式一方面激励了创作,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创作成本。因此,著作权制度建构的作者间关系模式是必要的、但非完美的。如果抛开市场化的需求等支撑著作权制度的原因,著作权制度建构的作者间关系甚至可能不是最好的。“作者本身作为一个团体可能更喜欢较少的版权保护……”[14] 由于著作权制度存在是必要的,就应当最大限度地降低著作权制度的负效应,在处理作者之间的关系时适度地引导一种宽容模式。我们在讨论擅自利用作品的行为时,往往不区分纯粹的寄生性利用(如抄袭、盗版)和创作性利用(如演绎),这种区分是有意义的,对于后一种行为,可以适度宽容。法学理论通常把著作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总结 为作者——传播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但比较忽视作者与作者之间的关系。著作权法以鼓励创作为宗旨,显然应该包含再创作。 法律上的原创性高度与美学的价值未必是一致的,法律无力判断艺术价值。对再创作的宽容,也可减少规则对艺术的压制。正如波斯纳对乔叟、莎士比亚、弥尔顿等“非原创作家”的评价:“同在版权意义上完全原创之文学作品通常达到的高度相比,他们所做的事情体现了一种更高层次的创造力。”[15] 波斯纳的《法律文学》体现了其深厚的文学


底,或许是他熟悉文学,才会得出比较谦虚的结论:“版权保护越是广泛,文学想象力就越是受限制。这并不是排除版权的好理由,但它可能缩小版权、而且更清楚地是不要扩大版权的一个理由。”[16] 结语: 本文不是一篇标准的案例评析,甚至没有鲜明的立场,主要想说的就是一句:事情大概没我们想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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