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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要求
(1)车辆主管部门定期检查车辆的技术及安全状况,根据所在地气候条件,交通环境等制定安全行车注意事项和行车检查制度。各种检查都应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表,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坚持月检、年检、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的车检制度。
(2)车辆所属部门应对在用车辆建立完整的技术维修档案,在用车辆必须经年审合格,严禁使用报废的超龄车,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上路行驶。
(3)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应做到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做好三级保养制,实行强制保养、定期检修制度。
(4)须确保载人机动车辆每一个驾、乘座位配备有效的安全带。 (5)加强车辆的日常管理,载人机动车辆须由公司指定的专职加强员驾驶,严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将驾驶的公车交与他人使用。
(6)车辆须在下班前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车辆钥匙交由车管员保管,特殊情况无法停放公司停车场,须由驾驶员上报办公室主任经过同意后停放在安全地点。
(7)租用公司(包括集团公司)系统外的车辆,应租赁具备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合法经营证照的运输单位的车辆,不允许与私人签订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租用合同。
(8)在租用外部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维修责任、保险责任、非工作时间车辆管理和使用的责任及其他义务和权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9)租用外部车辆和驾驶员应列入用车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须按时上报公司办公室、安全环保部和用车单位。
(10)装运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制度,车辆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严禁特种作业车辆(包括工程车、仪器车、吊车等)当作运输车和交通车使用。
(11)严禁客货混装,不能超载、超装、超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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