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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文化程度的确认及学历、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央组织部在2002年4月印发的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中,对学历、学位的填写和认定作出了规范。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填写的具体要求是:(1)“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XX学历”。(2)“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3)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其中: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填入“在职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4)1970一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5)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等。(6)高中及以下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不填写。(7)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学位。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了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理学学士”。(8)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历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如果一个人同时有这两种情况,且分别为其最高学历、学位,则这两种情况均填写。如,通过在职学习,先获得研究生学历(没有学位),后又以同等学历攻读学位,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则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研究生 经济学硕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相对应的要将两个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填入。(9)以上学历、学位中涉及国民教育学历学位,需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涉及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学业成绩或学分,比照我国高等教育相应层次的培养要求,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涉及党校学历需有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
广东省委党校、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2001年3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与中央党校联办学历教育班的通知》(粤校字[2001]8号)规定:(1)各市委、市政府不可越权审批党校举办大专层次以上学历班次;(2)根据中共中央党校关于“党校函授教育实行属地招生”,“分院之间、军队与地方之间不得交叉招生”的规定,各市、县不得擅自与外省分院、部队分院联合招生;(3)按照广东省干部培训领导小组关于“中央党校函授教育由省委党校统一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联合办班”和中央党校规定的“各省由省分院(省委党校)统一管理”的办学原则,各市不应直接向中央党校申请设点和招生指标;(4)严格办学资格审批条件和程序,未经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和广东分院评估验收合格,并批准设中函学区的市县委党校,均不得招收中央党校函授学员。违反上述规定,越权审批、越界就读的学历班次的学员,其学历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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