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

2022-09-17 01:00:27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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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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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现在,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民家庭越来越多,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这个变化,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专家解读]

省委农村工作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钟正洪介绍,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的具体化,旨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农村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 有、集体统一经营。搞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现在,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并行分置的新型农地制度,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这将有利于更好坚持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更好保障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更好用活土地经营权,促进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协调发展。

钟正洪透露,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四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本位。

第二,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农民家庭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经营主体经营。

第三,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并不是所谓土改,更不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推倒重来,而是确保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保持长久不变,这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今年,我省将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并在3个县实行整县推进。办点示范,稳步推进,这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举措。 第四,坚持维护发展农民利益。这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改革,促进城乡土地等要素资源的平等互换,强化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农民共享改革成果。

(原标题: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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