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权利与义务

2022-10-13 00:03:37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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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

国防是整个国家的国防,是全体人民的国防,决不仅仅是军队和武装部门的事。我国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参加国防建设中应承担的光荣义务与神圣职责,以及在承担国防义务中应享有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互转化。

我国《国防法》规定公民履行的国防义务有:(1)履行兵役的义务。(2) 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3) 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4) 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5) 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6) 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同时,公民还享有以下法定权利: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检举的权利;因国防建设和军事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的权利。

概括地讲,公民有以下几种国防权利和义务。 一,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公民不容推卸的责任。

公民在战时应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权利和义务。战时是指国家遭受外敌侵犯,抗击入侵者的时期。公民在战时依据兵役法等法规被召集后,要立即补充到部队和民兵组织中区,执行各种作战或勤务任务。其他因年龄、身体条件限制没有被征召上前线的公民,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开展支前活动,如为前线运送弹药粮草,搞好军需品和武器装备生产等。

二,公民履行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每年只有少数人服兵役。全国13亿人口,按照平均年龄84岁算,每个年龄段是1500多万人,按兵役法规定,从1722岁可以服兵役,这6个年龄段共9000多万人,而且每年只征兵60万人,还不到适龄青年的1%;如果不算数量极少的女兵,只算男青年,服兵役的人数不到适龄青年的2%。所以,根据不同情况,兵役法分别作出了缓征、不征集、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规定。






2001年修改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这对于提高征集兵员的整体素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公民有接受国防教育,接受军事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国防教育是对全体公民进行的一项基本教育涉及到各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范围非常广泛。国防建设的整体性决定国防教育内容,现代国防不仅仅是指军队建设和武器装备以及战场和战略要地的建设,而且同国家的经济实力、政治状况、民族心理、文化水平和人口素质等因素息息相关。

兵役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学生军训是法律赋予每个学生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它既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 更是储备高质量后备兵员的有效途径,在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中有着其他形式不可替代的极其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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