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23-03-29 18:43: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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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规范我市各级部门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根据《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部门以及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执行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部门应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人员数量和外出频率。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派出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接待各类检查、督查、调研等联合工作组时,工作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第六条 部门公务接待实行清单制度。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电话通知,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附被接待单位电话通知记录,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核报。


第七条 上级单位工作人员到下级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自行用餐,用餐标准400元/天。 接待对象用餐费用由接待单位先期垫支,在公用经费中差旅费的伙食补助费列支。接待对象不再报销领取差旅伙食补助费。 接待对象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原则上在接待单位内部餐厅、职工食堂用餐。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外就餐。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每年年底前财务对年度内垫支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审核后拨付。

垂直管理部门的下级单位对年度内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报上级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九条 各单位到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办理业务等,以及各部门间的学习交流、 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食宿自理,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务接待住宿按照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部门干部下基层活动,不在公务接待之列,费用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标准在本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支付制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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