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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使人们的收入得到了非常大的提高。“三步走”的第二步——在20世纪末人们的生活达到小康水平,也已经在20世纪末顺利实现了。我们现在正朝着第三步迈进。可是就在我们为到下个世纪中叶,使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奋斗时,中国的贫富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在中国,造成贫富差距拉大的原因十分复杂,有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选择因素,有转型期的特定结构性、体制性因素,也有腐败、市场失序等非正常因素。 1.历史因素
在中国,不同地区在改革的初期所面临的初始条件是不同的,初始条件的差异也构成了不同地区在改革过程中的收获各不相同。首先,这些初始条长期累积起来的商品经济观念在东西部地区之间存在相当明显的差异。历史上,东部地区尤其是江浙一带居民的商品经济观念比较浓,对市场的理解和参与意识较深。相反,中西部地区的居民则相对比较保守,习惯于固守本土观念,缺乏冒险精神和创业意识,相应地,中西部地区人口的流动性相对较差。所以,当中国开始市场化改革的时候,东南沿海地区的居民由于积极地参与便首先分享了改革的“红利”,而中西部地区的居民则由于行动迟缓而丧失了先动优势,从而使东部与中西部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越拉越大。其次,东西部地区的工业基础存在差异。虽然在六、七十年代中国政府出于军事战略的考虑,在工业布局和资源分配上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在中西部地区设立了一系列军事工业基地,这些工业基地增强了中西部地区的生产能力和工业基础,但并没有从实质上弥补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工业化水平的差距。加上六、七十年代所建立的军工企业在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经营困难,不但没有提高中西部地区的工业生产水平,反而成为这些地区的沉重包袱。 2.政策因素
中国政府在开放次序方面的安排使得不同地区在改革中所能够获得的收益存在较大的差异。改革开放伊始,中国政府的经济政策便向东部沿海地区倾斜。五个经济特区、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都是在东部,这些地方在财政政策上无论对外商还是当地企业都非常照顾,使得东部沿海地区在改革开放初期得以吸引大量的外国资本,当地经济得到巨大发展。虽然外商投资并不是经济发展的唯一因素,但它毕竟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的转轨经济而言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1983--1996年,中国的外商投资有88.3%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仅有8.3%分布于中部地区,3.4%分布于西部地区。与外商直接投资的分布相适应,内地省份在经济发展速度上远远落后于沿海地区,更进一步的结果便是各地区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拉大。 3.贸易因素
贸易依存度与出口依存度是反映贸易规模的两个重要指标。从1993—2003年,东部地区的贸易依存度从0.64上升到0.77,出口依存度从0.29—0.40,中部地区贸易依存度从0.18下降到0.11,出口依存度从0.10下降到0.06,西部地区贸易依存度则从0.13到0.11,而出口依存度一直在0.06左右徘徊。[4]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的对外贸易多集中于东南沿海地区,而中西部地区则较少。1999年,东南沿海地区12个省市的进出口总额占全国的90.60%,其他地区只占不到10%。因此,东南沿海地区的居民享受对外贸易带来的利益比中西部地区的居民要多。同时,由于中国地区之间劳动力要素流动不畅,职业转换困难程度不同,劳动力的流动性在东部地区要强于西部地区。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劳动者收入在地区之间的差别。 4.教育因素
随着教育的发展,它会拉大受过教育者与未受过教育者之间的差距,因为受过教育的人有更高的生产能力和更高的配置能力,它能占据收入更高的职业和岗位,从而获得较高的收入。中国不同地区之间教育水平的差距是相当明显的,东部沿海地区拥有较好的教育设施和较高的教育水平,居民受教育程度比较高,而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的滞后,导致教育投入不足,进而使居民的人均受教育水平远远低于东部地区。这种教育水平尤其是基础教育方面的差距构成了东西部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5.自然条件及地理位置
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在自然条件及地理位置方面的差异也不利于中西部地区。从地理区位上讲,东南沿海地区拥有众多的港口码头、密集的公路和铁路网,并且与经济发达的香港、澳门、台湾、日本、韩国相比邻,具有其他地区无法比拟的地缘优势。同时,东部地区气候条件好,物产丰富,适宜生产及生活,这些都使得东部地区在经济发展中获得一种比较优势,从而能够先行一步。
针对当前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问题,要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收入差距的程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控,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收入分配机制,把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适当范围内,以达到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实现“以人为本”。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缩小行政管理经费支出,减轻财政支出压力;适当增加居民收入支出,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特别是加大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逐步把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提高到15%—20%,使财政支出成为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主渠道;加强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力度;增加社会就业投入,增加教育培训投入,提高居民素质和就业能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贫困群体。
(二)完善税收制度,强化国家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通过完善税收政策,建立一个综合协调配合,覆盖居民收入运行全过程的税收调控体系,以充分发挥税收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中的职能作用。为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应逐步确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以其他税种为补充的个人收入税收调控体系。 (三)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调整收入分配制度,从体制上缩小行业、部门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规范社会分配秩序,强化收入分配税收调节功能。加强对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资分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支付行为,整顿工资分配秩序,逐步解决由于体制所造成的行业间工资差距过大的矛盾。 实施“阳光收入工程”,规范津贴补贴制度,规范、清理、归并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补贴,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通过对机关事业工资外收入发放水平实行总量调控,逐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建立正常的地方增资机制,完善工资福利制度,积极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工资化改革。建立地区津贴制度,把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和地方性补贴等纳入工资收入,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同时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调节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收入差距。
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变目前所得税征收与家庭消费脱钩的状况,建立普遍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制度。要借鉴国际经验,开征财产税、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来缩小财产分布上的差距,通过拓宽对奢侈消费品等项目的税基、制定合理的税率和建立有效的征管机制,提高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要完善具有财产税性质的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适时出台社会保障税,充分发挥税收在“限制高收入”和“保障低收入”两方面的调节作用。对存量资产开征房地产税,对个人的投资收益开征证券交易税等,使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调控覆盖全过程,形成对收入分配的完整的调控体系,缩小规避税收调节的空间,发挥税种作用的互补,确保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要加快建立鼓励投资、创业的机制,把高收入者的财富引导到发展国民经济上来。
(八)建立对贫困群体的社会帮扶救助网络体系。对社会贫困群体除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外,加强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还要动员社会力量帮扶救助,形成一个强大的社会帮扶救助网络体系。
加大科教投入,建立教育援助制度。加强对落后地区和贫困群体的科教投入,实行科教扶贫。财政在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供给的同时,加大职业教育的投入,增加城镇居民受教育的机会,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他们的就业和竞争能力。建立教育援助制度,建立贫困家庭子女教育基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政策,以帮助那些贫困学生完成学业。为落后地区培训必要的师资,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资,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素质,缩小收入差距。 全面落实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在加强医疗制度改革的同时,完善和建立城镇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城镇低保对象及特殊困难群众到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时能够按规定享受到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建立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在加大经济适用房和低价廉租房建设的同时,政府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核减租金为辅的方式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筹备应急救助基金,建立应急救助机制。财政应该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并吸收社会捐款,建立应急救助基金,用于解决群众因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鼓励发展社会慈善机构,建立和完善社会帮扶、捐助制度。从政策上、税收上、法律上鼓励发展社会慈善事业,鼓励单位 和个人献爱心,将社会爱心的涓涓细流汇集起来,形成强大的社会救助力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积极开展全国范围的社会捐助活动,实现捐助活动经常化,帮助贫困群众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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