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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为消除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非法炼油等各类生产安全隐患,鼓励人民群众对生产安全隐患治理的参与意识,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发现和治理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范围:镇辖区内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非法炼油,其他单位存在的较大安全方面的隐患,不包括已经发生的事故. 第三条生产安全隐患举报电话.
第四条上述隐患举报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将隐患的位置、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叙述清楚. 第五条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
第六条生产安全隐患举报实行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办法.镇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所举报隐患进行调查、认定.经认定属奖励范围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举报奖励标准为一次性500元;
(二)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非法炼油举报奖励一次性50—500元;
(三)其他安全隐患举报奖励一次性50—500元.
第七条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同一安全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只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在接到举报前已经查出并正在整改的安全隐患,对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八条上述隐患举报奖励由镇安委会办公室提报街道办事处兑现,在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兑现.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根据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所举报隐患必须实事求是.对于谎报、虚报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一月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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